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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
2006-06-26 09:44  文章来源:赫章县国家税务局珠市分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1、开业登记

(1)申办期限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填报表格及附送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报送税务登记机关,同时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A.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 领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而无营业执照的应提供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凡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执业证件上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在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时附送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C.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本单位证明;

D. 出口经营权批文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其他许可证;

E.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F.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G.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H.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I.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J. 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K. 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纳税人如建立新的关联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L.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M. 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收费标准

新办开业登记每户60元(含正本、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持有下岗优惠证的,免收工本费。

(4)服务承诺

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证件;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纳税人补报资料或者重新填报。

2、变更登记

(1)申办期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填报表格及附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报送税务登记机关,同时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A.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如不需办理工商变更或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可免此项;

B.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C.税务登记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D.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服务承诺

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或重新核发证件;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纳税人补报资料或重新填报。

3、注销登记

(1)申办期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填报表格及附送资料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如下资料:

A.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

C.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D.税务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3)收费标准

免收工本费。

(4)服务承诺

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规定并办妥下列事项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并下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A.已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的;

B.已按税务稽查机构的决定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C.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况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后仍然收不回欠税的,税务登记机关根据破产清算证明,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D.对正接受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的纳税人,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机关暂不受理。

4、违章处理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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